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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修法完善回购 有助稳定公司控制权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近日,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回购有关规定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按照立法程序要求,9月6日就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当前市场相对低迷的时期,这有助于增强市场信心,推动市场回归理性。”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卞永祖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现行规定不完善
公司回购积极性不高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等股份回购情形,简化了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还建立了库存股制度。
“对上市公司而言,股份回购有三方面的作用,一是注销回购股票后,可以减少权益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二是能够将账面多余现金返还给投资者,降低自由现金过度投资的代理成本,三是作为库存股保留后,在日后有资金需求时,可用作出售、发行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等用途。”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近年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频率显著增加,修改相关法律有其必要性。尤其是今年以来截至9月5日,已有478家公司实施了642笔回购,回购金额为236亿元,是去年同期回购金额的4.5倍,是去年全年的2.6倍。不仅如此,目前尚有219家公司发布但尚未进行股份回购。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股份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以及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等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并对公司决策程序和回购股份处理作出了规定。
在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依法开展了相应的股份回购活动,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而言,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情形的范围较窄,决策程序不够简便,缺乏库存股制度,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股份回购制度的应有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有助于国企改革顺利推进
为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制度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四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修正案草案对《公司法》股份回购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是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包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简化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
“此次修改还有利于上市公司建立更加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卞永祖认为,上市公司通过回购股票用于建立员工持股制度,有利于人员的稳定和管理层的责任心。同时国企改革中重要的一项改革也是要建立员工持股制度,这也客观上有利于国企改革的顺利推进。
提高恶意收购成本
除了提升市场信心以外,修正案草案所修改内容还有助于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卞永祖认为,此次修改完成后,意味着上市公司有了新的工具来避免企业恶性收购,有利于公司平稳经营。
“此前发生的万科股权之争引起了资本市场的震动。如果可以回购,上市公司在面对恶意收购时,就可以通过回购来增加对方的收购成本,同时增加自己的筹码,避免企业被"野蛮人"恶意收购导致变动。”卞永祖举例说。
卞永祖认为,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首先就是能够更加有效维护上市公司股价,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过大的波动,有利于维护股东的利益。其次,也可以更大程度上调动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增加他们在企业经营中的话语权,使得公司股价和经营业绩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有利于企业长久稳定发展。同时,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这一工具来实现不同股东的利益诉求,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总体来看,陈雳认为,股票回购的制度完善能够提高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积极性,更充分的发挥股票回购的积极作用,改善公司结构,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A股市场稳定,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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